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6494号
原告:***,男,1966年1月9日出生,壮族,住浙江省玉环县,经常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通银大厦回迁楼******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杰,广西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4857306U。
法定代表人:孙跃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珂,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7月20日
待裁事项: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9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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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梁振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迪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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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