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003民初155号
原告: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国扬子集团滁州扬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工业新区C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