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四川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1238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四川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40033377B,住所地绵阳市文竹街16号文竹大厦。
法定代表人:胥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海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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