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825执恢151号
四川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天全县新华乡人民政府:
四川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全县新华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3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80000.00元,(未执行到位的3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7日将该款转付给四川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至此,四川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1825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