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万金隆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奥福环保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万金隆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财保485号
申请人:北京奥福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56号楼。
法定代表人:闫庆林,董事长。
被申请人:包头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1号天福商务广场2-B903。
法定代表人:多海成,董事长。
北京奥福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福公司)与包头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奥福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奥福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