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3930号
原告
贵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51940015F,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公园南路脑百信数码世界3期4楼37号。
法定代表人:徐明发。
被告
福泉市雄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DKB9POE,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中心城天街电影院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贵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泉市雄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 攀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伍 仪
书 记 员 姜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