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雄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明辉格之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市雄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财保37号
申请人:贵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公园南路脑百信数码世界******。
法定代表人:徐明发。
被申请人:福泉市雄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中心城天街影院****
法定代表人:呙志辉。
申请人贵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福泉市雄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福泉市雄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的往来账户收益及应收账款金额为1388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同时,担保人徐明发将位于贵阳市乌当区(不动产证号:黔(2019)乌当区不动产权第××号)作为该财产保全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泉市雄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138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徐明发所有的位于贵阳市乌当区(不动产证号:黔(2019)乌当区不动产权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朱邦黔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