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3财保55号
申请人:重庆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毛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申请人重庆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35500元予以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予以保全。
保全申请费375元,由申请人先行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龙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