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3民初3578号
原告:重庆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香山二路49号附1号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BUT26H。
法定代表人:毛海军,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重庆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龙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