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2612号
原告:青海诺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迎宾路57号(格尔木房建生活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9T8L57
法定代表人:万梦洋,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英,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洲街道香山二路53号1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BUT26H法定代表人:邓明华,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诺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诺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原告青海诺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贺敏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欣蔚
书记员 包乌日古木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