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881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江山市力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881MA29T7196U,实际经营地址江山市环城西路17-7号,注册地址江山市上余镇大溪滩村兴余路5号,法定代表人祝施展。
诉讼代表人汪发国,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山市力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江山市。
被告人祝施展,男,1988年6月22日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大学文化,江山市力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山市,户籍地江山市。2013年6月27日因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被衢州公安局柯城分局罚款1000元;2019年4月8日因虚开发票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强,男,1983年10月16日生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江山市(户籍地江山市市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山市力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祝施展、王强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4月3日,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二部刑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将原起诉书中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变更为汪发国。本院于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汪发国、被告人祝施展、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16日,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江山市凤林镇苗青头村梅树圳垦造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旱改水质量提升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苗青头村垦造耕地项目)的招标公告,被告人祝施展系被告单位江山市力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其得知消息后欲取得该项目的施工承包权,为了提高中标概率,挂靠浙江府都建设有限公司、江山市连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山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并提供投标报价、支付三家公司挂靠费。被告人王强系浙江府都建设有限公司和江山市连鸿建设有限公司
的投标负责人,在明知祝施展串通投标的情况下,出借浙江府都建设有限公司和江山市连鸿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给祝施展挂靠投标,从而为两家公司牟取利益。
2018年4月8日上午,该项目开标。祝施展以挂靠的浙江山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取得苗青头村垦造耕地项目三标段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权,项目中标价3731155元。中标后,祝施展以4万余元的价格将该项目转包给王某2施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江山市力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祝施展、王强的行为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施展、王强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施展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江山市力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祝施展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强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江山市力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祝施展、王强均无异议,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委托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及章程、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招投标资料、银行交易流水、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王某1、佘某、廖某1、林某、祝某1、祝某2、杨某、严某1、严某2、万某、徐某、王某2、祝某3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祝施展、王强的供述与辩解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山市力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祝施展为达到提高中标概率的目的,串通其他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取得苗青头村垦造耕地项目三标段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权,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被告人王强在明知祝施展串通投标的情况下,出借浙江府都建设有限公司和江山市连鸿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给祝施展挂靠投标,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祝施展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有其他罪未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祝施展、王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山市力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祝施展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80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祝施展的宣告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祝施展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公良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