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3民初14554号
原告:河南省兴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李庄镇贯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44T24M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娄宏恩,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15号3号楼4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2KN00。
法定代表人:蒲云国。
被告:蒲云国,男,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郑州永泽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中段(新郑市龙湖镇水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44BAW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兴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东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蒲云国、***、郑州永泽水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兴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