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安邦钢结构有限公司

衢州安邦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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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2民初3894号之一
原告:衢州安邦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84517624F,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金秋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剑波,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衢州东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UYNQ4W,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南时代城****。
负责人:余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衢州安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衢州东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衢州安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安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92元,减半收取15046元,由原告衢州安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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