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02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衢州***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84517624F(2/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港八路35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媚,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执行人衢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802诉前调书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116101.89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截至2023年2月27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执行申请费1645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802执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