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安邦钢结构有限公司

衢州龙达工艺品有限公司、衢州***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民终9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金秋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龙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通江北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郑群美,执行董事。 上诉人衢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衢州龙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3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衢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衢州***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衢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衢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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