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22民初4795号
原告:河南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向阳路御墅林枫小区5号楼2单元10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44R3RX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国平、***,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原告河南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娄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