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9908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
被告:***,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河南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向阳路御墅林枫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杰。
被告:滑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滑县新区南六环北侧水厂路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石生营。
原告***与被告***、河南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滑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河南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不是被告河南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且法院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子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