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578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滑县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宗,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河南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向阳路御墅林枫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杰。
被告:滑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滑县新区南六环北侧水厂路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石生营。
原告***与被告***、河南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滑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子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