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发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庆能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宏发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民初2386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庆能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大托新村厂厅组。
经营者:刘能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远亮,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皇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先权,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系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庆能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23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长沙市天心区庆能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的冻结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天心区庆能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的冻结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启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力文
书记员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