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民初2386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庆能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大托新村厂厅组。
经营者:刘能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远亮,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皇娟。
长沙市天心区庆能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庆能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天心区庆能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长沙市天心区庆能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启钦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力文
书记员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