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发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庆能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南宏发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保418号
申请保全人:长沙市天心区庆能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大托新村厂厅组(张成名私房)。
经营者:刘能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远亮,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居委会左侧。
法定代表人:皇娟。
申请保全人长沙市天心区庆能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保全人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23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庆能建筑器材租赁部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唐寅
书记员聂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