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1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黄山头镇军万咀村十组0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居委会左侧。
法定代表人:皇先权,该公司经理。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宏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22)湘0721民初1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宏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宏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双方当事人同意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721执2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国 辉
审判员 叶 云 海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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