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发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市国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宏发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执4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新坡社区常德大道(钢材大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居委会左侧。 法定代表人:皇先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皇先权,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百家坪居委会。 本院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皇先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702民初4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皇先权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702执465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湖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皇先权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 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