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592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西部建设香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工业工区龙虎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业蛟。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波,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威,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1006/div>
法定代表人:陈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屈,四川君合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关于成都西部建设香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2020)川0191民初2428号民事调解书。现因申请执行人成都西部建设香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191民初2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建
审判员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