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延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高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6785号
 
原告:西安高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27E3U。
法定代表人:胡萌露。
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306。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高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7元,减半收取933.5元,由原告承担, 剩余933.5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田秋玲
二〇二一 年 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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