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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26民初1060号-1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 原告:***,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 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 二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绥德县水利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德县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