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26民初1060号-1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
原告:***,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
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
二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绥德县水利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德县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