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丰阳镇丰阳村丰阳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882民初22号 原告:广东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连州市连州镇良江路(粤房地证字第2661105号)房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4WQD60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连州市丰阳镇丰阳村丰阳第十四经济合作社,住所:连州市丰阳镇丰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1882MF2856931R。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告:连州市丰阳镇丰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连州市丰阳镇丰阳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188205532300X8。 负责人:吴彬德,该村委会负责人。 原告广东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连州市丰阳镇丰阳村丰阳第十四经济合作社、连州市丰阳镇丰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以和两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和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473.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