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旻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旻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4291号
原告:***,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旗,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旻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柏子园社区洞庭大道638号。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也,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旻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旻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56元,减半收取1728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白 璐
书 记 员  刘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