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旻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旻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90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军,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洁,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旻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柏子园社区洞庭大道**(蓝湖郡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
***与**旻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旻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旻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丽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卢俊宗
书记员欧阳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