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永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22民初2280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永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沧浪街道八角楼社区汽车总站出口左侧(惠文超市二楼)。
法定代表人:***。
***与湖南永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案件需要履行仲裁前置程序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艳
书记员符佳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