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毅锦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城支行、湖某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财保71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支行,住湖南省**市鼎城区**街道永安社区善卷路2737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市武陵区长庚街道仙源社区滨湖路1986号***苑小区1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回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市武陵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支行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冻结银行存款2007897.99元或者查封**抵押的位于湖南省**市武陵区××路××号湘(2019)**市不动产权第0×**房产、扣押等保全被申请人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在2007897.99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湖***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抵押的位于湖南省**市武陵区××路××号湘(2019)**市不动产产权第0×**产、或对被申请人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