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2民初117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10月1日,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
被告:***,男,生于1984年12月13日,汉族,延川县居民,现住延川县河东鑫园小区。
被告:陕西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10600MA6YFDDAOT)。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XX街道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0911-8788XXXX、1350911XXXX。
被告: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住所地:延川县南大街。
负责人:董国璟,该局局长。
联系电话:0911-811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孙 树 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项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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