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20)陕0622民初117 

 

原告:**,男,生于1971年10月1日,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

被告:***,男,生于1984年12月13日,汉族,延川县居民,现住延川县河东鑫园小区

被告:陕西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10600MA6YFDDAOT)。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XX街道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0911-8788XXXX1350911XXXX

被告: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住所地:延川县南大街。

负责人:董国璟,该局局长

联系电话:0911-811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203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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