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民初7841号
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陕西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4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