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450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
被告:陕西祥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富县茶坊镇街道办事处南教场。
法定王彦军,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住延安市富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祥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祥奥建筑有限公司、***的诉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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