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神思旭辉医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旭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3875号
原告:神思旭辉医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神思科技园**研发生产楼**东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旭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科技实业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神思旭辉医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旭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神思旭辉医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神思旭辉医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计1753元,由原告神思旭辉医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