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鑫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鑫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02执7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合肥鑫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金泰路与凤瑞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854559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住宿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四路师范府邸东门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2650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合肥鑫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21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合肥鑫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8800元及利息5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6月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涉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的案件由本院集中执行,2019年6月10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在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
2、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3、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安徽法院“点对点”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以及通过人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开设有数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但均只有极少量余额或已被另案冻结;反馈被执行人有皖C×××××、CHT006、C11769、CSU116、CHT698、CHT963号牌汽车,本院已前往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未查询到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
4、本院前往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所有房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有位于东城-师范府邸6号楼1-2层1号营业房(不动产权证号029137),本案系轮候查封。
5、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调查,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无论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还是前往相关部门和被执行人经营地实际调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位于东城-师范府邸6号楼1-2层1号营业房及皖C×××××、CHT006、C11769、CSU116、CHT698、CHT963号牌汽车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21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