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八度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八度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2民初4157号
原告河南八度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0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归新立,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八度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调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八度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高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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