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八度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邢台市宏展航空航天器材有限公司与河南八度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8181号
原告邢台市宏展航空航天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皇家寺镇镇政府南邻军创园二排一号。
法定代表人禹广义。
委托代理人禹广武,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八度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78号3号楼1单元7层704。
法定代表人吴照辉。
原告邢台市宏展航空航天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八度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市宏展航空航天器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禹广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八度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3800元;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5175元(23800元×0.435×5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河南八度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航空摄影及数字正射影像制作采购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一份,载明:测绘地点及地理位置:淅川县版图范围内航空摄影及1:2000正射影像制作;测区面积:航空摄影约2890平方公里,1:2000正射影像图制作约2890平方公里。测绘工程费共计59500元。付款日期及方式:合同签订后3个自然日内付总价款的20%,计11900元;乙方提交数字正射影像图成果时,经甲方确认,3日内完成审定,审定确认后3日内付款总价款的60%计35700元。全部测绘成果完成时,经省质检站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20%款项计11900元。甲方未按照要求支付工程款,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016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数字正影像接收确认书》,载明:签完本确认书后3日内付60%;在县对各标段工程完工验收前原告需提供省质检站的影像验收报告,被告付剩余全部20%尾款;经协商暂付40%预付款,待质检报告和影像纠正到位后再付20%。
原告提交质检报告一份,显示案涉项目于2017年12月29日质检合格。
原告提交银行流水显示,2016年4月15日、2016年8月10日,被告分别向原告转款11900元、23800元。
庭审中原告称,项目已经验收完成,按照要求出具了影像报告,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20%、60%、20%的进度支付款项,截止目前仅支付60%计35700元,剩余23800元未支付。利息按照银行利率年利率4.35%,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共计5175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3800元,有《合同书》、《数字正影像接收确认书》、质检报告及转账记录相印证,事实清楚,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情形及款项支付情况,故原告诉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5175元违约金的请求,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南八度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八度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邢台市宏展航空航天器材有限公司货款23800元、违约金51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被告河南八度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