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1303行审1号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鹤鸣路**。
法定代表人何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松林,该局工作人员,执法证号川I02430018。
被申请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京顺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燚,董事长。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高坪区执法局)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高综执罚字〔2020〕第CD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中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择公司)在南充市高坪区××新区××区承建的“永盛路道路”项目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未设置冲洗设施、路面边坡约2000平方米裸露土地未覆盖等行为。高坪区执法局认为中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遂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南高综执罚字〔2020〕第CD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中择公司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中告知中择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还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途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3月12日送达中择公司。中择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3月27日,高坪区执法局同意中择公司延期六个月缴纳罚款的申请。2020年12月10日,高坪区执法局向中择公司发出南高综执罚催〔2020〕第CD02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告知中择公司在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中择公司收到催告书但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高坪区执法局遂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中择公司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同时,高坪区执法局亦告知中择公司救济途径。中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高综执罚字〔2020〕第CD026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罗 东
审判员 蔡爱民
审判员 何晓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