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3043号
申请人:仪陇县志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河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5656759880。
法定代表人:袁旭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剑,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金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95086498H。
法定代表人:陈杨。
申请人仪陇县志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仪陇县志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仪陇县互惠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就该保全向本院出具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在7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小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卢云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