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择德霖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择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财保186号
申请人: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坤元街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83362460N。
法定代表人:谢小敏。
委托代理人:雍兴友(特别授权),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金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95086498H。
法定代表人:陈杨。
申请人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蓬安县纪检监察教育中心应向中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450000元为限。案外人李豪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蓬安县纪检监察教育中心应向中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冻结金额以45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李豪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 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茂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