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2财保20号
申请人: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开远市景山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翔,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明东,男,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开远市三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三鼎汽修厂。
法定代表人:熊艳。
被申请人:开远市三鼎金昊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兴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唐迎春。
申请人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开远市三鼎金昊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开国用(2013)第2××1号、开国用(2014)第4××8号、开国用(2014)第1××2号)采取保全措施,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开远市三鼎金昊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位于开远市建设西路北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开国用(2013)第2××1号、地号:D-(31)-31;土地使用权证号:开国用(2014)第1××2号、地号:D-(31)-30】;位于开远市铁路建设小区东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开国用(2014)第4××8号、地号:D-(31)-39】。查封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普志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云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