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25民初1100号
原告:***,男,195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昌彭,云南慧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远市三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三鼎汽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7604211154。
法定代表人:熊艳,职务:执行理事。
第三人:董学贵,男,196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
原告***与被告开远市三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董学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转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娅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