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立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泰立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02执2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泰立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泰立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成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中成煤炭(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46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