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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映秀湾水力发电总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3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映秀湾水力发电总厂,住所地: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梁柱,厂长。
原审被告:四川泰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映秀湾水力发电总厂及原审被告四川泰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合同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942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