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英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英公司)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映秀湾水力发电总厂(以下简称映秀湾发电厂)、四川泰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6)川0181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被告中英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4月2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民终3584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川0181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并将此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3584号民事裁定,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依法受理案件并重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泰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立机电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经工商机关核准名称变更为四川泰立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立智汇公司)。中英公司于2018年7月6日经工商机关核准名称变更为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投公司)。2019年11月28日,中诚投公司以“遗漏被告需要时间查询信息”理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2元,减半收取3471元,由原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