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6993号之一
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13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1.5元由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