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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6993号之一 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13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1.5元由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