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81民初1351号
原告: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子界,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均,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覃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