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万源双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609号
原告:万源双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太平镇鞠家坝村植物油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81MA62YA766F。
经营者:肖宗华,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太平镇美好盖家7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81662779551Y。
原告万源双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支付了租金等费用,双方纠纷予以全部了结,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源双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08元,由原告万源双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鲍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