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2663号
原告:张兴成,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兴成与被告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兴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兴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